4006-010-725
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客服QQ:574472821
微 信:13077829315
手 机:130-7782-9315
邮 箱:shbsfw#126.com
网址:www.gdhdgw.com
江苏省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请相关材料
添加时间:2018-9-20 录入:华道顾问 来源:华道顾问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审批项目权限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苏卫监督[2014]第67号)要求,徐州地区生产企业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原由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输配水设备中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类产品及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事项由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并发放相关许可批件。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
1、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报资料要求
3、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要求附表
参考资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首次申请、延续)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变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补发)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注销)
5、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业务处室使用:
1、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2、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3、产品采样照片格式
4、徐州市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附件2: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13〕16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见附件1),我厅决定自即日起,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苏卫监督〔2010〕9号)的有关规定,承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除外)、进口涉水产品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境内生产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在华责任单位在我省境内经营的进口涉水产品,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进口涉水产品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申报资料按照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三章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发放省卫生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进口涉水产品的申请资料审查、产品技术评审、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的生产能力审核、产品采封样以及进口涉水产品的采封样工作。
四、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检验以及大型水质处理器的总体性能检验。
五、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产品抽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何云飞,联系电话:025-83620514。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
2、江苏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3、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4、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5、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