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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建设和维护将由供水企业负责
添加时间:2016-6-7 录入:华道顾问 来源:福州日报
5月26日,《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打击窃水行为等热点都被写入了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增加和修改保护用户权益方面的一些内容。如,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用户发现注册水表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时起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我省居民住宅无负压供水设备设施主要由开发商建设,存在“建设者不使用,使用者不建设”的不合理现象,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管理方面,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物业企业)也在承担着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任务,维护不专业、不到位甚至不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居民住宅用水纠纷投诉不断增多。草案为此规定,要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即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进行运行维护;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为保障饮用水质安全,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很必要的隔离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由供水企业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供水企业每季度将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结果通报辖区供水主管部门。
草案还在打击窃水行为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用户不得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清、表前接管、违法开启消防设施、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最高拟处2万元罚款,个人最高拟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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