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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9-17 录入:本站 来源:云南网
昆明市水务局昨天举行《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众听证代表一致赞成制定并出台实施专项管理办法,以促进城市节水效能提升和有章可循;但也有代表对该办法获准实施后,可能推高的行政审批成本表示担忧。
要求:在特殊区域配建时需开论证会
《办法》提出,将遵循规划引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按自然积存、渗透、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建设城市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昆明市主城、县城、重点集镇和产业园区的雨水综合利用规划、建设、维护、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该《办法》;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都应按节水“三同时”的要求配建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其具体要求主要为: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此外,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冶金及加工企业、油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区域,在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时,需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确定建设方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疑问:雨水回收系统出问题如何追责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17名听证代表参加,同时有6名市民旁听。听证会上,昆明市水务局(节水办)主要负责人向与会人士详细介绍了制定该《办法》的背景、昆明市节水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对于昆明这样一座严重缺水的城市,制定并出台实施雨水收集利用专项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可有力促进城市节水工作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令其有章可循。更可切实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效力,使之更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针对《办法》,部分听证代表也提出了较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有听证代表担忧管理办法获批实施后,会否增加各类地上建构物及地面硬化项目施工的行政审批成本、实际施工成本。“未来,对于大量城建项目,施工前需论证、备案,竣工后需申请验收。这在客观上的确会增加城建项目施工的时间、人工,甚至是资金成本。”该代表说,希望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此予以综合考虑,本着整合、简化行政审批的原则,让管理办法更好地服务市场、企业、惠及社会。
还有听证代表提出疑问: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若雨水回收系统出现问题,应该如何追责?《办法》提出,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多头管理,会不会出现相互间的责任推诿?”该代表认为,应该强化“三同时”过程中水务部门的介入深度和监管力度,与其他部门、单位分工合作、责任明晰,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最后成多头不管”的尴尬。
听证代表讲完后,市水务局负责人表示,将把《办法》会同代表的各种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通过后将形成正式的《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并公布施行;原《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昆政发200960号)同时作废。
处罚情况:符合条件未配套建设最高罚10万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未办理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配套建设或者未配套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水管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擅自将雨水回用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订设施保护方案,擅自在雨水综合利用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要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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