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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全文
添加时间:2019-5-22 录入:深圳华道顾问 来源:深圳华道顾问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定期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定期检验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
1.4 特殊情况
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或采信的范围内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证书。
2.2 检验周期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的电梯,应当每年检验1次。其它电梯,使用期限6年以内的,应当每3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6年-15年的,应当每2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应当每年检验1次。
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申请定期检验。
2.3 检测信息核查
检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定期核查其授权检验区域内的电梯是否按期进行了检测,发现未按期检测的,报告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2.4 报检及资料、信息审查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至2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提交电梯使用登记证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本。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再次核实电梯是否按期进行了检测,并对资料进行审查。电梯未按期进行检测的,按照第2.10条第(1)项和第2.11条第(2)项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登记部门。电梯按期进行检测,资料不齐全或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补齐补正;资料齐全有效的,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日期。
2.5 现场检验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6 检验仪器设备
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2.7 现场检验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且在维护保养人员的配合下开展检验工作。如果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8 实施现场检验
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验,并且按照检验人员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对电梯实施现场检验,判断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附录A~C的要求。
2.9 检验记录
检验人员应当采用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检验记录格式,如实记录检验情况。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记录的唯一性标识;
(2)受检电梯的名称(品种)、主参数、唯一性标识、制造日期、制造标准;
(3)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编号;
(4)所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信息;
(5)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测试数据,以及必要的说明;
(6)对于不符合情况的具体描述;
(7)检验日期;
(8)检验人员签名。
2.10 检验意见和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形成检验意见或者检验结论,并且采用附录D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发现电梯未定期进行检测的,形成“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2)经检验发现附录A~C中所列检验项目和抽检的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时,或者按照第2.11条第(1)项的规定确认使用单位提交的整改资料符合要求时,形成“合格”的检验结论;
(3)经检验发现附录A~C中所列检验项目或者抽检的重要检测项目存在不符合时,或者按照第2.11条第(1)项的规定确认使用单位提交的整改资料不符合要求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时限提交第2.11条第(1)项要求的整改资料时,形成“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4)经检验发现附录A~C中所列检验项目和抽检的重要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但抽检的一般项目存在不符合时,形成“应当在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完成整改工作”的检验意见。
注:“重要检测项目”“一般检测项目”的含义见《电梯检测规则》。
2.11 不符合与不合格的处置
(1)对于检验机构形成第2.10条第(4)项所述检验意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该意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查看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第2.10、2.12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2)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针对存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再次提出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2.12 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检验机构应当在下列时机,采用附录E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1)检验工作[包括第2.11条第(1)项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全部完成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
(2)对于按照第2.8条规定进行了现场检验的电梯,达到《通知书》规定时限而使用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起10个工作日内。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13 检验信息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按照第2.10条的规定形成“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时,或者达到《通知书》规定时限而使用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报告登记部门。
3 附 则
3.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A
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不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A1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A1.1 驱动主机
A1.1.1 制动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制动器动作灵活;
(2)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3)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A1.1.2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注A-1: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本条第(1)项可以不检验。
A1.1.3 溢流阀
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A1.1.4 紧急下降阀
在失电情况下,使用紧急下降阀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下运行至层站。
A1.1.5 手动泵
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者夹紧装置的液压电梯,操纵其手动泵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上移动;手动泵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
A1.2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A1.2.1 紧急电动运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
A1.2.2 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2)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
(3)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
(4)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
A1.2.3 门回路检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对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和轿门监控信号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上述装置或者电路的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注A-2:对于已经按照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检验。
A1.2.4 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监测
当监测到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异常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注A-3:对于已经按照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检验。
A1.3 限速器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A2 井道及相关设备
A2.1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注A-4:轿厢装有锁紧装置(见第A4.5.2条)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A2.2 缓冲器
A2.2.1 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A2.2.2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A3 轿厢及悬挂装置
A3.1 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A3.1.1 轿内紧急照明
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A3.1.2 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A3.2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3.3 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表A-1所列数值等情况。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表A-1 钢丝绳断丝数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6×19
|
8×19
|
9×19
|
|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
24
|
30
|
34
|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A4 轿门和层门
A4.1 轿门与层门间隙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A4.2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A4.3 门的运行和导向
A4.3.1 轿门与层门的运行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A4.3.2 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注A-4:对于已经按照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对本条所述层门保持装置进行检验。
A4.4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采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A4.5 门的锁紧与闭合
A4.5.1 层门的锁紧
层门的锁紧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2)检查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A4.5.2 轿门的锁紧
轿门采用了锁紧装置时,该装置应当符合第A4.5.1条的要求。
A4.5.3 层门的闭合
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4.5.4 轿门的闭合
检查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5 消防员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A5.1 优先召回阶段
进入优先召回阶段的消防员电梯,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5.2 消防服务阶段
消防员电梯进入消防服务阶段后,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5.3 恢复正常服务
只有当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服务通道层时,电梯控制系统才能够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A5.4 再次优先召回
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再回到“1”电梯应当重新进入优先召回阶段。
注A-5: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情况。
A6 防爆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A6.1 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A6.2 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和底坑地面相碰擦。
A6.3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防爆措施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应当不碰擦。
A6.4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A7 试验
A7.1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A7.2 应急救援试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注A-6:对于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第(2)项中有关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这一要求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并且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关见证材料,同时满足该项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第(2)项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使用单位采取了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且按照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
上述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
A7.3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8 检测项目抽检
结合现场检验和观察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附录A所列的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5~7个(其中试验项目至少1个)本附录第A1~A7部分中不包括的并且适用于受检电梯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附录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B1 出入口和相邻区域
B1.1 出入口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受检设备)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其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当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或者固定护栏应当牢固可靠。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应当至少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mm至120mm之间。
B1.2 防护挡板
在受检设备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设置的设备之间设置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应当无锐利边缘,并且位于扶手带上方,高度不小于0.30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
B1.3 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的距离
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mm。
B1.4 紧急停止开关
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以及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紧急停止开关标记应当清晰,对于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的紧急停止开关,还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B2 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B2.1 防爬装置
装设在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其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小于1000mm,并且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B2.2 阻挡装置
在受检设备上、下端部装设的阻挡装置应当能够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处。
注B-1:当受检设备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或者当受检设备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
B2.3 防滑行装置
扶手盖板上装设的防滑行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
注B-2: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
B3 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功能)
B3.1 扶手带入口保护
扶手带入口夹入异物时,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功能)(以下简称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B3.2 梳齿板保护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时,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B3.3 非操纵逆转保护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注B-3: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具有上述功能。
B3.4 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B3.5 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保护
在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注B-4: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B3.6 工作制动器松开监控
受检设备启动后工作制动器未松开时,安全装置应当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注B-5: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B4 运行检查
B4.1 扶手带运行速度偏差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偏差应当在0~+2%之间。
B4.2 工作制动器的制停距离
B4.2.1 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名义速度为0.50m/s,制停距离在0.20m~1.00m之间;
(2)名义速度为0.65m/s,制停距离在0.30m~1.30m之间;
(3)名义速度为0.75m/s,制停距离在0.40m~1.50m之间。
B4.2.2 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名义速度为0.50m/s,制停距离在0.20m~1.00m之间;
(2)名义速度为0.65m/s,制停距离在0.30m~1.30m之间;
(3)名义速度为0.75m/s,制停距离在0.40m~1.50m之间;
(4)名义速度为0.90m/s,制停距离在0.55m~1.70m之间。
B4.3 附加制动器的功能
受检设备空载下行时触发附加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应当动作,使受检设备制停。
B5 检测项目抽检
结合现场检验和观察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附录B所列的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3~5个本附录第B1~B4部分不包括的并且适用于受检设备的,检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附录C
附录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杂物电梯(包括防爆杂物电梯)。
C1 机房及相关设备
C1.1 通道
通往杂物电梯机器设备间的通道应当畅通。
C1.2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C1.2.1 制动器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C1.2.2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注C-1:对于允许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第(1)项可以不检验。
C1.3 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
C1.3.1 溢流阀
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C1.3.2 紧急下降阀
在失电的情况下,使用紧急下降阀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下运行至层站。
C2 轿厢和层站
C2.1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对于允许人员进入轿顶的杂物电梯,轿厢上设置的机械停止装置和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2:对于允许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C2.2 门间隙
轿门与层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C2.3 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门重开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C2.4 门的运行与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C2.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能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采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C2.6 层门的锁紧与闭合
C2.6.1 层门的锁紧
每个层门的锁紧装置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元件的啮合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2)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对于同时满足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20m以及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m的杂物电梯,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能够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注C-3:对于允许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第(2)项可以不检验。
C2.6.2 层门的闭合
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4:对于允许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C2.7 层站标牌
每个层站或者其附近设置的标明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和禁止人员进入的标牌应当清晰、明显。
C3 防爆杂物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C3.1 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C3.2 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和底坑地面相碰擦。
C3.3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防爆措施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应当不碰擦。
C4 试验
C4.1 轿厢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安全钳试验,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C4.2 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C5 检测项目抽检
结合现场检验和观察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附录C所列的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2~4个本附录第C1~C4部分不包括并且适用于受检设备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附录D
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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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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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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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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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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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缺陷或者不符合的处理结果递交本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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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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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检验人员: 资料审核/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名称: 核准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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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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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使用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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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报告编号: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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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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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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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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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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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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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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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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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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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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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2.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3.使用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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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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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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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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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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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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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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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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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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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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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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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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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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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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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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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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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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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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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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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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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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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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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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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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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页 第 页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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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编号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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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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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抽检项目(其项目编号、名称及要求见《电梯检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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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页 第 页
注E-1:各品种电梯的“设备技术参数”包括:
(1)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控制方式;
(2)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含上行速度和下行速度)、层站门数、控制方式、油缸数量、顶升型式、额定压力;
(3)防爆电梯——除(1)或者(2)所述外,还包括整机防爆标志、区域防爆等级;
(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名义速度、名义宽度、倾斜角、输送能力、提升高度、使用区段长度。
注E-2:“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附页”中的“检验项目”栏,按照附录e和附录A~C列出适用检验项目的编号和名称(如“A1.1.1 制动器”“B3.1 扶手带入口保护”“C3.5.1 层门的锁紧”),以及所抽检项目的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规定的编号和名称。
注E-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附页”中的“检验结果”栏填写“符合”“不符合”或者“无此项”。
附录e
各品种电梯定期检验适用项目
各品种电梯的定期检验适用项目如表e-1所示。
表e-1 各类电梯定期检验适用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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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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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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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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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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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A1.1.2、A1.2.1、A1.2.2、A1.2.3、A1.2.4、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7.1、A7.2、A7.3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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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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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A1.1.2、A1.2.1、A1.2.2、A1.2.3、A1.2.4、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7.1、A7.2
|
|
3
|
液压乘客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
A1.1.3、A1.1.4、A1.1.5、A1.2.3、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7.1、A7.2
|
|
4
|
消防员电梯
|
曳引驱动
消防员电梯
|
A1.1.1、A1.1.2、A1.2.1、A1.2.2、A1.2.3、A1.2.4、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5.1、A5.2、A5.3、A5.4、A7.1、A7.2、A7.3
|
5
|
液压驱动
消防员电梯
|
A1.1.3、A1.1.4、A1.1.5、A1.2.3、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5.1、A5.2、A5.3、A5.4、A7.1、A7.2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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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梯
|
曳引驱动
防爆电梯
|
A1.1.1、A1.1.2、A1.2.1、A1.2.2、A1.2.3、A1.2.4、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6.1、A6.2、A6.3、A6.4、A7.1、A7.3
|
续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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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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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检验项目
|
|
7
|
|
液压驱动
防爆电梯
|
A1.1.3、A1.1.4、A1.1.5、A1.2.3、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6.1、A6.3、A6.4、A7.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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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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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C1.2.1、C1.2.2、C1.3.1、C1.3.2、C2.1、C2.2、C2.3、C2.4、C2.5、C2.6.1、C2.6.2、C2.7、C3.1、C3.2、C3.3、C4.1、C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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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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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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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B1.2、B1.3、B1.4、B2.1、B2.2、B2.3、B3.1、B3.2、B3.3、B3.4、B3.5、B3.6、B4.1、B4.2.1、B4.2.2、B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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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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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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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C1.2.1、C1.2.2、C1.3.1、C1.3.2、C2.1、C2.2、C2.3、C2.4、C2.5、C2.6.1、C2.6.2、C2.7、C4.1、C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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