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0-725
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客服QQ:574472821
微 信:13077829315
手 机:130-7782-9315
邮 箱:shbsfw#126.com
网址:www.gdhdgw.com
(2019)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申报资源条件(详)
添加时间:2019-4-17 录入:深圳华道咨询 来源:深圳华道咨询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理工科,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2)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设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锅炉相关专业,其中,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3)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焊接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是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其中,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4)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理工科;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的工作经历,并且拥有理工科机械类教育背景;
(6)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责任人员,A级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不得兼任,B级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兼任不得超过1项,并且材料与理化、焊接与无损检测不得兼任。
B1.1.1.2 技术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B-1的要求。
表B-1 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许可级别 |
锅炉相关专业(人) |
焊接相关专业(人) |
技术人员总数(人) |
A级 |
5 |
3 |
20 |
B级 |
2 |
1 |
5 |
B1.1.1.3 焊接操作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B1.1.1.4 无损检测人员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满足表B-2的规定。
表B-2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注B-1: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B-2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许可证级别
|
无损检测责任人
(注B-1)
|
持证项目
|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人)
(注B-3)
|
A级
|
RTⅢ和UTⅢ资格;
或者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
RTⅢ
(注B-2)
|
3
|
UTⅢ
(注B-2)
|
3
|
||
MTⅡ
|
2
|
||
PTⅡ
|
2
|
||
B级
|
RTⅡ和UTⅡ资格
|
RTⅡ
|
2
|
UTⅡ
|
2
|
注B-2:应持有RTⅢ级、UTⅢ级,或者持有4年以上RTⅡ级、UTⅡ级资格证。
注B-3: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自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B1.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以及能够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水压试验场地。
B1.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外委(分包)的,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B1.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外委(分包)。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和炉胆、封头压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没有规定可以外委(分包)的项目不得外委(分包)。
B1.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文件(含外委项目)。 B1.1.6.1 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工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B1.1.6.2 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规程和操作指导书。
B1.1.7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产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
(3)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4)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表B-3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试制产品。
A级锅炉
B1.2.1.1 人员
(1)具有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A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
(2)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一般不少于50人•项;
(4)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
(5)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的人员各不少于2人,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B1.2.1.2 设计能力及生产设备
(1)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2)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3)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锅筒制造设备(注B-5)、膜式壁生产线(注B-6)、蛇形管生产线(注B-7)、集箱制造设备(注B-8)、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注B-9)、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注B-10)等设备,其中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集箱制造设备4类设备必须具备(注B-11)。
注B-5: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至少为46mm的卷板机、有保证锅筒质量的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6: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注B-7: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或者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设备、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工装和检测平台。
注B-8: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和在线预热等设备,集箱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9: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弯管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和在线预热等设备,满足部件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受委(承分)方。
注B-10: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不进行具体规定,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注B-11:对于新申请A级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应符合此项要求;对于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如不符合此项要求,在新证书中应注明不具备锅筒、膜式壁或蛇形管制造能力。
B1.2.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配有金相检验设备、化学分析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冲击试样的检验设备等或者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3)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3台(套);
(4)具有满足合金钢产品检验的现场光谱检测设备。
【返回 】